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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战略规划政策,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标准体系、规范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三)贯彻执行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制度、标准、规范;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负责辖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负责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开展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的调查研究。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全县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定城乡规划政策,负责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组织编制城市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执行规划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并承担全县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的建议。

(八)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耕地保护政策,牵头拟定全县耕地保护规范性文件,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负责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预防;负责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负责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全县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矿产资源有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拟定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处理涉外自然资源事务。

(十二)根据授权,对各镇办落实中、省、市、县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负责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等违法案件。

(十三)负责全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