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政府各相关部门、事业单位:
现将《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过渡期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过渡期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陕发〔2021〕5号)、《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陕财办农〔2021〕3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过渡期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瞄准目标,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工协作、形成合力,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目标走,目标管理、责任追究七项原则。
第三条 围绕全县乡村振兴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聚焦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支持规划系统性、谋划整体性、综合性项目,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将整合范围内资金打通,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整合资金范围
第四条 整合资金范围包括以下四个层面:
(一)中央层面(16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二)省级层面(6项):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农业公共服务保障、渔业绿色发展、农业灾害防控救助、农机安全免费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除外)、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森林乡村建设、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发展、林业科技推广部分)、粮食专项资金(仅限于省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前期工作、防汛抗旱补助资金除外)、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仅限于用于农村环境整治部分)。
(三)市级层面: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四)县级层面:县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条 整合资金安排使用上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推进县域内均衡发展,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具体可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六条 整合资金在巩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的前提下,优先用于产业项目。支持产业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具体为:
(一)产业发展。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林)业、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修建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以及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等项目。
第七条 负面清单。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资金整合工作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衔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衔接领导小组对资金整合工作负总责。定期或不定期会商审议资金整合使用计划和年度整合项目方案,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建设,会同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审查整合项目是否源自项目库,是否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紧密挂钩,以及项目安排是否超出现行标准;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提交衔接领导小组会议会商审议;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整合资金项目下达、公示、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整合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是否合规;负责整合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督促整合资金项目实施,对整合资金项目开展监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县域行业发展规划,对各镇(办)上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核筛选、汇总报县级项目库,同时组织项目实施、公告公示、验收、报账等工作;负责整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镇(办)。负责辖区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项目的筛选和把关,汇总各村项目并按照项目类别分别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批复下达的项目组织实施、公告公示、验收、报账等监管工作,督促项目实施村对项目建设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保存。
第五章 资金整合流程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在收到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文件后,由资金分管股室甄别是否纳入整合范围,通知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整合资金台账,详细记录纳入整合范围内涉农资金的指标来源。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根据报备后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合方案)安排资金预算,拨付到行业主管部门,按实际用途列相应的支出科目,定期向衔接领导小组报告整合资金规模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整合资金中涉及的衔接资金,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审批和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县级项目库。县乡村振兴局为县级项目库牵头部门,根据全县乡村振兴规划,组织各镇(办)、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划项目,建立县级项目库,项目库结合实施年度滚动管理、动态优化调整。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六条 项目确定。实行项目论证入库,严格按照村申报、镇(办)审核、县审定的程序进行。具体由项目实施村根据乡村振兴需要公示后申报,由镇(办)汇总筛选,按规定根据项目类别分别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镇(办)申报的年度内能完成的项目进行筛选拟定,报县乡村振兴局汇总,提交衔接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会商审定,形成当年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县级整合方案经陕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示;各行业主管部门或镇(办)于项目资金计划下达15个工作日内,在县人民政府网公告公示项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要在项目实施所在行政村公告公示项目计划,公告公示资料拍照留存备查。公告公示具体内容按照《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整合方案为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整合方案组织实施项目,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镇办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后,报衔接领导小组审批,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 整合资金项目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二十条 整合项目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县级财政部门对项目主管部门编报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预算执行中,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县财政局和乡村振兴局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县乡村振兴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镇(办)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重大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制,县财政局每年对整合资金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不少于两次。
笫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库建设、项目方案制定、项目方案执行、公告公示制度、项目绩效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金支付、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成效等情况。
笫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负责制,实施单位具体组织项目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监督和管理。对已建成或完工的整合资金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镇(办)会同村(社区)支部书记、工作队、群众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并出具验收总结评价报告。总结评价报告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金绩效情况、项目质量和管理情况等。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整合资金实行项目主管部门和镇(办)报账制管理。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实行县级主管部门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支付使用资金,按项目支出设置明细科目规范核算账务;由镇(办)、村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拨付到镇(办)实行镇(办)报账制。实行专账核算,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等其他账户混设。
第二十五条 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惠农补贴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将补助发放花名册及时提供镇(办)并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会同镇(办)通过“一卡通”发放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涉及资产移交的,项目主管部门或镇(办)向项目所在行政村或项目承担主体提交固定资产移交清册,项目所在行政村或项目承担主体据此登记固定资产账。
第二十七条 过渡期内,项目主管部门超过6个月未支出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帮扶项目;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收回统一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类资金实行预付制和项目完工结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或镇(办)按进度向项目承建单位预付项目款。项目完工后,根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进行工程结算,并按规定预留5%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验收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镇(办)要确定专人负责整合项目资金管理,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并对整合资金进行专账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确保准确、完整、规范反映本单位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运行全过程情况。
第三十条 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实行月报制度,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时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上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目标走”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实施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整合资金项目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高效实施、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办)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检察机关做好整合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办)及其工作人员在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完善整合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一)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应吸收受益地驻村工作队、村干部、群众代表参与。
(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整合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
第九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整合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县财政局负责制定整合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绩效管理工作,审核并批复绩效目标,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科学设立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并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视情况提请县整合工作领导小组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支付整合资金、调减下年度预算安排等措施: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部门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整合资金等行为的;
(二)拒不接受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的;
(三)因自筹资金不到位、项目建设手续不健全造成项目无法实施行为的;
(四)擅自调整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计划以及项目未按合同期限完成(不可抗力影响除外)行为的;
(五)不及时履行项目建设、进行项目验收、资金结算、项目完工审计以及项目资料管理不规范行为的;
(六)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整合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