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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财政局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乡村振兴局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印发《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财办农〔2021〕181号

各镇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按照《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原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根据《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商洛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商财办农〔202138号),结合我县实际,我们制定了《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财政局          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乡村振兴局

2021831


附件:

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根据《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商洛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商财办农〔202138号)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四条  中央和省级、市级衔接资金分配综合考虑脱贫村实际情况,实行分类分档支持,推动县域均衡发展。对乡村振兴重点村予以倾斜。

第五条  中央和省、市、县级衔接资金在确保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安排资金项目,推进县域内均衡发展。中央衔接资金用于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和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不超过30%;省、市、县级衔接资金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有关任务进行安排,用于脱贫村与非贫困村的比例不做要求。

第六条  衔接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政策任务因素、绩效考核结果等。其中:年度政策任务因素主要考虑中央和省、市、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任务、全县重点工作任务、经县委、县政府会议研究确定的其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及乡村振兴事项等。绩效考核结果因素主要考虑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衔接资金坚持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主要用于支持以下3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县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县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省、市、县级衔接资金可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生活、就业确有困难的搬迁群众应缴纳的物业费等生产生活刚性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并逐步退出;偿还“十三五”期间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林)业、民族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省、市、县级衔接资金可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予以支持。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省、市、县级衔接资金可对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等方面予以支持,结合经济发展状况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等项目。

3.促进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聚居地经济发展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4.县级编制的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八条  负面清单。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省级财政部门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通过县级财政安排,作为县级衔接资金投入。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成果宣传、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结余部分要按照各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支出。

第十条  强化县级管理责任,衔接资金项目确定由县级审批,由县级确定具体的项目和补助标准。全县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统战部、农业农村、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按照本办法研究制定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衔接资金支持项目的具体补助(奖励)标准、支持环节、支持方式,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和工作标准。县级项目方案要逐级报送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应按规定继续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资金整合使用有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下达的衔接资金后,及时书面通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各行业主管部门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资金需求,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审定,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项目资金计划应就中央、省、市、县级资金分别下达计划文件,确需通过一个计划文件下达不同层级资金的,要在计划文件中注明各级衔接资金的预算级次及具体规模,并注明脱贫村或非贫困村。县财政局依据计划及时下达资金文件。项目调整和结余资金调整也按本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组织实施项目。要明确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标准、项目实施时限、资金拨付管理等有关事项,落实由本部门或者镇办具体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督促,规范项目实施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四条  衔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绩效管理工作,审核并批复绩效目标,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行业管理部门要科学设立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并作为分配衔接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衔接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要按照项目公示公告要求将项目实施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在县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开。镇办、村(社)在接到上级下达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文件后,要在镇办政务公示栏、项目所在村政务公示栏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项目标志牌以及告示等形式,在项目实施地分别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年度终了,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镇办、村(社)要分别对本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并将公告公示情况拍照存档。

第十六条  衔接资金实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账制或镇办报账制管理。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实行县级主管部门报账制镇(办)、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实行镇(办)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支付使用资金,按项目支出设置明细科目规范会计账务核算实行专账核算,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等其他账户混设。

第十七条  衔接资金项目形成的资产分别纳入国有资产或村集体资产管理。按照“谁实施项目、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相关资产登记、确权、公示、移交等手续,建立扶贫资产登记移交台账。扶贫资产接收单位或者扶贫资产所有权人及时登记资产台账,加强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工作。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网格化、公开透明的衔接资金项目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县政府是监管主体,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林业局是县级主要监管机构。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衔接资金监管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负责衔接资金统筹安排、项目落地实施和责任落实的监管。资金使用部门负责资金的日常监管。镇(办)负责做好本区域范围内相应监管。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乡村振兴局。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规划及行业部门专项规划,编制全县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规划,建立项目库;根据年度衔接资金实施方案,在衔接资金规模内按轻重缓急原则优选项目,编制衔接资金项目计划;会同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审查项目是否源自项目库,是否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紧密挂钩,以及项目安排是否超出现行标准,报县政府审定,同时要抓好衔接资金项目的监管和进度督促。

(二)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办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制订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办规范会计账务核算,规范登记衔接资金管理台账;对衔接资金涉及政府采购、财政评审、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问题进行监管;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督促资金支付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权责对等”原则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督促加快衔接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进度,并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规范管理、资金安全、资金使用成效等具体负责。

(四)各镇办。各镇办负责辖区内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与乡村振兴项目的筛选和把关,汇总各村项目并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组织项目实施、检查和验收,督促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管,督促项目实施村对项目建设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建档并保存。

第十九条  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办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办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衔接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一)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应吸收受益地驻村工作队、村干部、群众代表参与。

(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衔接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

(三)鼓励社会公众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 诉举报。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原则上应在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并告知投诉或举报群众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831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财政局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印发《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镇财办农〔2017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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