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将“小木耳”做成“大产业”,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推动乡村振兴,特制定本扶持措施。
一、扶持对象
县内从事食用菌(木耳)产业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县域发展规划等基本要求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联合体、种植大户、经销商等经营主体。
二、扶持标准
(一)菌袋生产
1.新发展食用菌(木耳)5000袋以上的,每袋补助1元。新引进县外的经营主体或种植户在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内从事食用菌种植的,新建基地生产规模达到50万袋以上的,同等享受扶持政策,对引进的单位或个人,参照有关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
(二)基础设施
2.新建大棚:按实际种植食用菌(木耳)数量每袋0.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3.设施设备:新购生产设备(自动化生产线、环保锅炉、装袋机、环保烘干设备、净化设备、恒温设施、加工设备及冷藏车辆等)单价5000元以上的,予以一次性限额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投资总额的20%。其中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10%的比例进行补助;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20%的比例进行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4.基地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根据需要按“一事一议”予以解决。
(三)精深加工
5.鼓励龙头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加快食用菌(木耳)精深加工产品研发。以食用菌(木耳)为原料加工产品获得国家药品批准号的,按每个批准号奖励200万元;获得保健品批号的,按每个批号奖励100万元。企业开发的食用菌(木耳)新产品经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有独立的生产线,新产品单品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按每个新产品单品奖励50万元。
(四)品牌建设
6.品牌认证: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各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已享受同类补助的不重复奖励。
7.生产许可:经营主体取得生产许可(SC认证),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8.质量追溯: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9.产品销售: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供销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会,省外(市级政府及以上部门举办)、市外、县外,分别给予补助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特装摊位补助0.5万元(不重复享受)。通过淘宝、京东或自建电商平台销售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食用菌干鲜产品100吨以上的,一次性补贴平台建设费5万元。联结大型超市、专营店,进行供货的,年销售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食用菌产品500吨以上的,一次性补贴进店条码费10万元。开设食用菌产品专营店,年销售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食用菌产品300吨以上的,一次性补贴店面租金5万元。完成产品认证、商标注册,并进行包装线上线下销售,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一次性补贴品牌建设费5万元。
(五)金融保险
10.财政支持:县财政每年筹资不少于1000万元支持用于食用菌(木耳)产业发展。
11.小额信贷:对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户发展食用菌(木耳)且符合信贷条件的,可提供每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信贷贴息。
12.创业贷款:在我县发展食用菌(木耳)生产,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个人,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借款人,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贷款不超过300万元的,可享受不超过两年的贴息政策。
13.农业保险:将食用菌(木耳)菌袋及大棚等相关设施纳入农业综合政策性保险范围并给予保费补贴;探索推行价格指数保险,保费由财政补助70%、经营主体承担30%,具体按实际缴纳保费数量核算。
(六)技术支持
14.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经营主体引进食用菌技术人才、镇办聘请技术人员扶持和业务单位日常工作及培训。
(七)科研支持
15.县内企业或产业有关单位与农科院、中科院、工程院等省内外科研院所合作,在县内建立食用菌(木耳)研发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科研机构的,由县政府配套一定的研发资金。
16.食用菌(木耳)产业化龙头企业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每新增技术类专利1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17.引进食用菌(木耳)新品种,并试种成功的,每引进1个新品种补贴5万元。
18.引进食用菌(木耳)种植新技术,并示范成功的,每项新技术补贴5万元。
19.成功选育食用菌(木耳)新菌种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且年推广种植在300万袋以上的,一次性励奖励20万元。
(八)创业创新
20.县内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带头创办食用菌(木耳)产业基地,创业期间保留工资福利和身份待遇。
21.返乡人员、回乡大学生创办产业基地,优先给予项目申报和创业贷款贴息,并享受相关创业创新扶持政策。
22.产业经营主体从事食用菌(木耳)生产,优先给予项目支持。
(九)其他配套政策
23.企业及个人购买县内菌渣用于有机肥、颗粒燃料等循环利用产品的,按照50元/吨的标准给予菌渣购买补贴。
24.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废弃菌袋的,按照100元/吨的标准给予废袋回收补贴。
三、附则
(一)严禁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使用农业违禁投入品、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农产品抽检或日常监管连续2次被认定不合格及存在虚报冒领、骗取惠农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主体,不得享受本扶持政策。
(二)本政策实施期限3年,即从发布之日起到2023年12月31日止。
(三)本政策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