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金融扶贫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扶贫管理,强化资金风险防控,确保金融扶贫效果,助力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省市《实施意见》精神,国家银监会、财政部、人行、保监会、扶贫办、银监会《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进一步健全机制全面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陕脱贫发〔2017〕17号)要求及《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脱贫攻坚“三带四联”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镇脱领组发〔2019〕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扶贫小额信贷户、金融扶贫涉及的企业、合作社、产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村产业发展公司。
第三条 监管监测内容为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使用、清收及带联主体的生产经营、带联资金的使用安全、带联收益的按时分配。
第四条 金融扶贫资金安全监管,从贷款投放之日起到还本清息为止。
第二章 监管范围
第五条 在农商行自主借贷扶贫小额信贷发展产业的贫困户,在村互助资金协会自主借贷发展产业的贫困户。
第六条 由国投公司担保,自主承贷发展集体经济的村(社区)产业发展公司。
第七条 县“三带四联”企业认定办公室认定、带联的省属企业、县级企业,在农商行利用风险补偿金贷款的涉农企业及利用政府风险补偿金贷款涉及的企业、合作社等主体。
第三章 责任主体
第八条 县上成立县金融扶贫风险防控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脱贫攻坚的县委副书记、副县长担任,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扶贫开发局、县供销社、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房管局、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县“三带四联”企业认定办公室(国投公司)、县税务局、县人行、县农商行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听取金融扶贫风险防控情况汇报,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明确各单位金融扶贫资金风险监管工作责任。
县纪委监委对金融扶贫实施中涉嫌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立案,开展纪律审查或监察调查。
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做好金融扶贫风险监管的宣传工作,对工作经验及先进典型积极报道,对反面典型进行监督曝光。
县法院负责做好依法清贷的受理审判工作,公布“老赖”名单,落实强制措施,提升依法清贷震慑效果。
县检察院负责对干部队伍中在金融扶贫方面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诉。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带联企业项目支持和项目监督工作,积极支持带联企业做大做强,对恶意逃避收益分配和本息的企业,协调有关部门停止与其所有项目合作,禁止参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金融扶贫中违法问题进行立案侦查,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打击,为政策实施保驾护航。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扶贫风险防控等有关知识的普法宣传教育。
县财政局负责足额设立金融扶贫风险补偿金,指导、检查村产业发展公司、带联主体健全财务制度、建立规范账务,配合做好带联企业动态监测评价。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村(社区)统贷50万元资金发展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做好带联贫困户及带联农业企业、合作社、产业大户发展产业的指导服务,与供销社共同负责建立带联主体名录库,配合做好动态监测评价。
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对村产业发展公司或带联主体资金使用及经营状况开展审计。
县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加强金融扶贫资金使用监管,按时拨付贷款贴息,定期研判资金使用效果,做好资金安全预警工作。
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督促职能部门履行本《办法》明确的责任和任务,牵头做好金融扶贫尤其是“三带四联”带联主体的日常监管工作,协调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动态监测评价,效果使用,协调督办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督促县级带联主体按时足额分配固定收益。
县“三带四联”企业认定办公室(国投公司)负责省属及县级带联企业认定、村产业发展公司贷款担保的后续管理、建立企业带联主体名录库,配合做好动态监测评价。
县税务局负责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做好涉及企业税费减免,简化相关服务手续。
县人行负责做好金融风险知识宣传普及、失信企业征信记录录入等工作。
县农商行作为扶贫小额信贷的主办银行,负责做好贷款主体的贷后监管、贷款本息清收工作,收贷前一个月向贷款主体发出贷款到期预警,加强风险防控监测,确保资金安全,配合做好动态监测评价和收益分配。
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经贸局、县房管局、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部门配合做好金融扶贫尤其是“三带四联”企业的动态监测评价。
各镇办负责对贫困户自主贷款自愿投放主体资金及村集体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管及风险处置,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的资金使用、生产经营、分配收益情况的日常监管,配合做好贷款本息清收工作。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县财政局按照1:15设立与扶贫贷款规模相匹配的风险补偿金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风险分担。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要切实把关,与县农商行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和不良贷款认定工作。对扶贫贷款本金或利息产生的不良金额,由县财政和县农商行按照7:3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 呆坏账认定。呆坏账认定依据《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精准扶贫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自主发展型贫困户贷款资金出现下列风险的应重点跟踪关注:
1.随意改变或转移资金用途的;
2.因经营或管理不当导致亏损的;
3.因市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亏损的;
4.恶意拖欠的赖账户;
5.因意外导致死亡绝户的或长期失联的;
6.其他未涉及的情形;
第十四条 跟踪办法
村支部、村委会负责对本村贫困户贷款的贷后跟踪工作,对上述风险情形重点关注,按季度进行动态跟踪,定期将农户名单上报镇办。
第十五条 成立贷款清收工作组,负责关注累计逾期贷款催收。
贷款清收工作组由承办银行客户经理、村党支部书记、驻村第一书记(或工作队长)、帮扶人、村民小组长等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清收措施:由村清收工作组上门清收,了解客户情况,制定还款计划及处置措施,并积极督促贫困户还款。
第十七条 镇办及合作银行负责做好辖区贫困户贷款后的跟踪工作。跟踪内容:
(1)对各村贷后跟踪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每季度对辖区金融扶贫质量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十八条 镇办成立贷款清收工作队,协助、督促各村清收工作组对需清收的关注类贷款和逾期贷款进行清收。
第十九条 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根据镇办上报的风险情形,指导协调镇办和责任部门分类做好如下风险处置工作。
出现第十三条第一种情形的,由贫困户所属镇办、村支部、帮扶责任人督促贫困户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或还本清息,确保专款专用;
出现第二种情形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贫困户发展产业培训指导、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镇办制定区域产业规划、引导支持贫困户选准选优产业发展项目,帮扶责任人积极协调解决产业发展有关困难,帮助贫困户摆脱困境,扭亏转盈;
出现第三种情形的,由相关部门进行灾后评估、救助,农商行可以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予以处置;
出现第四种情形的,由人行拉入失信黑名单,县农商行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恶意赖账的坚决列为“老赖户”予以曝光,并启动强制措施依法收贷;
出现第五种情形的,由贫困户所属镇村和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由相关责任部门鉴定后,启动风险补偿金分担代偿。
其他未涉及到的情形,将根据有关规定办法施行。
第二十条 对“三带四联”型带联资金出现下列风险的应重点跟踪关注:
1.向带联贫困户分配收益逾期两次以上的;
2.未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或使用虚假项目、虚假合同,存在欺骗或欺诈贫困户贷款资金嫌疑的;
3.因市场、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经营发展出现重大问题的;4.因带联主体经营管理不当导致经营发展出现重大问题的;
5.带联主体恶意不给带联贫困户偿还贷款本金及分配收益的;
6.非正常经营、将资金有意转移其它账户的;
7.二次放贷、转存套利、高息转贷、个人消费、非法集资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8.企业(合作社)法人或公司(合作社)名称变更未报备的;
9.其他非经营性收入未涉及到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镇、办负责对贫困户自主贷款自愿投放带联主体资金及村集体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管及风险处置;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对省属、县级企业带联资金的使用监管及风险处置。
第二十二条 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对出现的风险情形分别采取下列措施分类处置:
出现第二十条第一种情形的,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牵头,镇办及村级“四支队伍”配合,书面提醒告诫、约谈法人,督促企业按《协议》进行分配收益,对拒不配合的,禁止企业及法人申报财政扶持类项目立项和政策补贴,禁止企业及法人参与县内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禁止企业及法人在县内外媒体开展宣传推介活动,不得作为对象推荐各级表彰奖励,是党员的追究其纪律责任;
出现第二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讨带联资金,县法院将其列入企业失信“黑名单”;
出现第三种情形的,由产业主管部门开展评估,制定资金安全保障应对方案;
出现第四种情形的,由产业责任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加大政策帮扶力度,帮助带联主体尽早走出困境,采取压缩带联资金规模、分期还本、一次性偿还等方法,确保资金安全;
出现第五种情形的,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县农商行确认恶意欠债、逃债的带联主体名单,由县农商行将其作为第二被告依法提起诉讼,由县人行负责将带联企业失信记录录入到企业以及企业法人征信系统,媒体曝光;
出现第六、七种情形的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人行、县农商行及相关镇办配合,一经发现,果断采取惩戒融断机制,对相关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出现第八种情形的:责令该带联主体补办变更手续,履行原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及债权关系,向有关方面报备书面说明及资料;
其他未涉及到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各镇办、村产业发展公司每季度末提醒、督促带联企业、合作社、产业大户及时足额分配收益。
第二十四条 带联企业、合作社、产业大户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必须把资金汇入村产业发展公司账户,村脱贫攻坚“四支队伍”集体研究,村支书、村主任审核签章,将收益花名册报当地农商行基层网点,通过“一卡通”形式兑现给贫困户,坚决杜绝现金形式发放。
第二十五条 今后收益资金未经贫困户本人同意,各镇办、农商行各基层网点不得代扣代缴贷款利息及应交款项。
第二十六条 对数据清洗发生的剔除户、死亡绝户、特困供养户不再享受“三带四联”收益,其政策收益转为集体经济积累。贫困户自主贷款,不受上述情形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