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教育内容
第三章教育形式
第四章教育程序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下简称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驾驶人,以及校车驾驶人进行审验时,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不少于三小时的学习教育。
第二章教育内容
第三条 驾驶人审验教育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知识、应急处置知识学习,以及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重点是有关道路通行规则、驾驶证使用规定、交通违法处罚及记分规定、校车驾驶人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等内容。
第五条 交通安全文明驾驶知识学习主要包括遵守交通信号、按车道行驶、遵守限速规定、保持车辆安全状态等守法驾驶知识,按序排队通行、礼让人行横道、礼让校车、文明使用远近光灯、职业道德等文明驾驶知识,以及减速让行、专注操作等谨慎驾驶知识。
第六条 应急处置知识学习主要包括在雨、雪、雾等恶劣气象环境驾驶知识,高速公路及山区、陡坡、隧道、涵洞、施工路段、临水临崖、急弯等复杂道路条件驾驶知识,车辆爆胎、制动失效、车辆侧滑、轮胎抱死、车身起火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和避险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报警、安全疏散、快速处理等现场处置和伤员急救知识。
第七条 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当结合大中型客货车车身高、重心高、乘坐人数多等特点,增加保持安全车速、超车会车、夜间驾驶等特别注意事项,以及遇有紧急情况避免急打方向、组织乘客疏散等安全常识。
对危险品运输车驾驶人,应当增加危险品运输装载、行驶速度、车辆安全维护、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置等知识。
对校车驾驶人,应当增加校车安全维护、通行规定、运载学生要求、停靠注意事项,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组织学生撤离、报警、设置警示标志等知识。
第八条 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主要包括全国及各地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因超速行驶、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争道抢行、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和应急处置不当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以及事故原因分析、警示教训、安全提示等内容。
第三章教育形式
第九条 驾驶人审验教育主要通过讲授交通安全课、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组织学员交流心得、开展文明安全驾驶知识测试等形式进行。审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组织驾驶人进行模拟危险环境驾驶、交通事故处置演练、实地变换交通参与者角色等交通体验活动。
第十条 讲授交通安全课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派宣传、法制、事故、秩序或车管部门民警进行授课,重点讲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知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以及本地交通违法特点、交通事故规律特点原因和教训。交通安全课时间不得少于40分钟。
第十一条 组织驾驶人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时,应当播放驾驶人审验教育专题宣传片以及交通安全宣传公益片、情景动画宣传片等多种形式的宣传片。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时间不得少于40分钟。
第十二条 组织学员交流心得时,应当分析交通事故案例原因,交流学习教育体会,分析自身违法行为原因危害,讨论安全文明驾驶注意事项。学员交流讨论时间应集中、充分。
第十三条 组织模拟危险环境驾驶时,可以开展模拟雨、雪、雾等恶劣天气驾驶,模拟超速、爆胎、酒后等危险驾驶状态体验,模拟突发状况应急处置,模拟交通事故现场冲击体验,模拟安全带使用效果体验等,训练驾驶人危险判别、防范和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 组织交通事故处置演练时,应当开展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求助、组织人员疏散、设置警示标志、伤员紧急救护等实际场景演练。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不同车型驾驶人变换角色、换位体验活动,组织大车驾驶人体验驾驶小车,或者组织驾驶人体验作为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参与交通。
第十六条 对客运驾驶人、货运驾驶人、校车驾驶人、危险品运输车驾驶人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针对其职业特点等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组织专场学习等方式分类开展审验教育。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应用互联网审验教育模式,丰富网上审验教育内容,并通过视频监控、照片抓拍、间隔答题等方式,确认驾驶人身份,保证驾驶人本人接受教育。
对客货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驾驶人应当采用现场教育的方式开展审验教育。
第四章教育程序
第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或者开设专门窗口,受理驾驶人审验教育申请,预约审验教育时间和地点。
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驾驶人审验教育时,应当核对驾驶人驾驶证、身份证明,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核查驾驶证及交通违法记分情况,确认驾驶人身份和驾驶证状态。驾驶证因被暂扣等原因无法出具的,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安排讲授交通安全课、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组织学员交流讨论等教育内容的先后顺序。文明安全驾驶知识测试在完成上述教育内容后进行。
第二十一条 文明安全驾驶知识测试题目不少于50道。对测试题目作答错误的,应当告知其正确答案,以强化教育效果。测试时间计入审验教育时间,测试结果不作为是否通过审验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驾驶人审验教育完成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表》,交驾驶人签字确认。核查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核查是否有记分记录及记满12分后的学习考试情况,审核《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对符合规定的予以通过审验。
第二十三条 《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表》存入驾驶人管理档案,审验教育信息应当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第二十四条 驾驶人迟到30分钟以上的,不得参加此次审验教育,告知其另行预约。
驾驶人在参加审验教育时,存在中途离开、长时间不在场等情形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门人员承担驾驶人审验教育组织、管理等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从宣传、法制、秩序、事故和车管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建专门的驾驶人审验教育教官队伍,负责讲授交通安全课。可以聘请交通安全、文明交通礼仪等专家,以及优秀教练员、优秀客货运驾驶人、先进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承担授课任务。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驾驶人审验教育场所,设置座椅、讲台等基础设施,放置交通安全宣传展板,配置交通安全宣传片播放设备,满足开展驾驶人审验教育的硬件需要。有条件的还应当划分授课区、宣传区、体验区等专题区域,设置交通事故处置演练场所,推行应用3D立体宣传片播放、模拟危险环境驾驶等设备。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警大队、车管所、教育基地、运输企业、驾校等场所,合理布局驾驶人审验教育网点,方便驾驶人就近参加学习教育。
第二十八条 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全省(区、市)统一的驾驶人审验教育教材。
地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事故处理部门每月分析、汇编本辖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组织秩序管理部门每月汇总、分析本辖区交通违法特点和规律,组织宣传部门制作宣传教育资料,定期更新审验教育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拍摄专题宣传教育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驾驶人审验教育场所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记录审验教育过程,审验教育录像至少留存两年以上。
省级、地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明察暗访、档案抽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加强驾驶人审验教育工作监督。
第三十条 驾驶人审验教育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不得交由驾驶人协会、驾校、公司等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驾驶人审验教育,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作纪律,确保学时完整、内容齐全、程序规范。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民警、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向驾驶人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推销教材光盘,不得为不接受教育的驾驶人通过审验。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从严追究责任。
对大中型客货车肇事导致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应当对驾驶人审验教育情况进行倒查,凡发现存在不按规定开展审验教育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交通违法记满分教育,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