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退出标准和程序
为确保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按标准、按程序、按时间,完成各项脱贫退出目标任务,根据中省贫困退出现有政策文件,我就贫困退出标准和程序给大家作以简要解读:
贫困退出主要有贫困户退出、贫困村退出和贫困县退出三类。其中国家主要以贫困户退出和贫困县退出为主要核查指标,我省根据农村实际,将贫困村退出列为一个核查指标,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在国家标准中,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西部地区降至3%以下)。
在全省标准中,为了便于执行,省上制定了贫困户退出的5条具体标准、贫困村退出的7条具体标准、贫困县退出的7条具体标准,这就是目前所说的贫困退出“577”标准。
一、贫困户退出
(一)退出标准
国家标准中,贫困户退出,主要衡量年人均纯收入和“两不愁三保障”等5项具体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当年新识别贫困户当年不能退出。错退率、漏评率、群众满意度等为参考指标,综合进行研判。
1.不愁吃,根据居住地饮食习惯,农户有能力通过自产或自购,满足口粮需求并补充一定的肉、蛋、豆制品等必要营养食物;饮水安全有保障,达到安全饮水标准,水质符合国家《生活用水卫生标准》,居民生活用水量为20升/人/日以上,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水源保证率一般地区不低于95%,严重缺水区不低于90%。
2.不愁穿,指根据居住地环境,农户有能力自主购买或通过亲属购买,做到四季有换季衣服、日常有换洗衣服。穿衣主要靠社会捐赠、接济的,不属于穿衣有保障。
3.义务教育有保障,农户享有义务教育权力;贫困户家庭中,没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辍学的,教育扶贫政策落实到位。因自身身体原因不宜上学的除外。
4.基本医疗有保障,贫困户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大病救助等健康扶贫政策实现全覆盖,能够看得上病、看得起病,医疗费用按规定得到报销补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到位;患重病贫困户按规定得到了补助报销。
5.住房安全有保障,农户居住房屋达到住建部门认定的住房安全标准,住房安全保障的有关扶贫政策落实到位。具体是:危改房必须验收合格,经核实实际入住;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房验收合格,达到入住条件且已向搬迁对象正式交付住房钥匙;分散安置房质量合格,经核实已搬迁入住。
如果达到所有脱贫条件,但不愿搬迁入住的贫困户,可在县级政府组织协调下,县级移民部门会同扶贫部门,采取留存易地扶贫移民搬迁户户主或村、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的相关佐证材料以备查验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纳入脱贫人口。
6.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扶贫标准(2010年不变价2500元),指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调查年度省级扶贫标准。
计算公式: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生产经营净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家庭实际人口数。计算周期为上年度的10月1日至本年度的9月30日。
净收入,指贫困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
(1)生产经营净收入=家庭生产经营收入-生产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费支出。
家庭生产经营性收入:指贫困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和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
家庭生产经营费用支出:指贫困户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所消费自产自用产品,不计算为费用支出;库存的化肥、农药等也不计算为本期费用支出。
税费支出:指贫困户以现金和实物形式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税费、附加费、各种集资摊派费用和一事一议费。具体分为农业生产税费支出、工业建筑业生产税费支出、其他经营税费支出和其他税费。
(2)工资性收入:指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主要是指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税费,以及贫困户家中有现役军人(士官或军官)的收入。
(3)财产净收入:指农户出租住房、流转土地以及其他资产交给他人或单位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利息、股息和分红,租金收入,土地征用补偿,出让无形资产净收益,储蓄性保险投资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和其他投资性收益等。
(4)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农户所得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家庭之间经常性收入转移,必须是稳定可持续性的收入。包括国家惠农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离退休金、高龄补贴、失业救济赔偿和单位对个人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等长期可持续稳定收入;家庭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本农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
在贫困县摘帽前,低保金均不计入家庭收入,只在纪实簿和收入台账中填写;贫困县摘帽当年,五保金、一年及以上低保金和养老金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不允许把产业帮扶资金、预期收入、建房补助、临时性补贴、救助金,及医疗报销、一次性馈赠和赔偿算成当年实际收入。
转移性支出:指农户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这里应重点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必须对标。贫困户脱贫退出人均纯收入标准要超过省脱贫标准,根据以前各年度增幅情况,今年的脱贫收入标准估计在3500元左右。同时,今年有个重大变化,就是由过去的“算收入”变为现在的“核收入”,主要核收入的稳定性。中省评估验收时,主要核贫困户的生产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否稳定、可持续。就镇安来讲,这三项收入合计必须达到3500元以上。所谓稳定性收入,是指户均有2项以上长中短产业,长期产业是指三年及三年以上收益的产业项目;中期产业是指三年以下、一年以上收益的产业项目;短期产业是指一年内收益的产业项目。工资性收入,贫困户受雇于某个单位或个人,从事劳务一年以上的属于稳定性收入,证明材料要有劳务合同或者工资单和证明;打零工不算稳定性收入。
二是准确计算。务工收入方面要算满,不能只计算交到家里的钱,应该是每个月(天)的工资乘以实际务工的月份(天数);经营性收入要算足,即种养收入,包括庭院经济、家庭养殖都应算收入,但要扣除种子、农药、化肥、请工等直接成本;财产性收入要算准,主要是入股分红、出租住房租金、土地流转金和其他资产交给他人或单位使用而获得的回报等。
三是上门核算。每一名帮扶干部、驻村“四支力量”都要上门或召开院落群众会核算,禁止帮扶干部、村组干部坐在办公室里估算,找贫困户签字或组织集中签字,要确保贫困户会算账、记得住、能认账。
省退出5项具体指标和国家“两不愁三保障”标准一致。
(二)达标认定及时间节点
1.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扶贫标准,由扶贫部门负责核算认定,于7月31日前完成预收入达标验收,10月6日前完成收入核算认定。
2.有安全住房,由住建部门和国土部门分别负责认定,按规定时间和标准落实有关帮扶政策,于6月30日前完成达标,8月31日前完成验收认定。
3.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由教育部门负责认定,按规定时间和标准落实有关帮扶政策,于9月10日前完成全年达标认定。
4.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由卫计部门负责认定,按规定时间和标准落实有关帮扶政策,于6月30日前完成达标认定。
5.有安全饮水,由县级水利部门和卫计疾控部门负责认定,于6月30日前完成达标,8月31日前完成验收认定。
以上指标,随时达标随时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
3.退出程序及时间节点
贫困户退出按照民主评议、交叉检查、公示公告、抽样核查的程序进行,主要有六个步骤:
1.民主评议,初定名单。结合动态调整,由村“两委会”结合年度脱贫计划,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当年拟退出贫困户名单,征得拟退出贫困户签字同意,初步确定拟脱贫退出贫困户名单。
此项工作,于5月31日前完成。
2.收集信息,核实认定。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按照退出标准,深入拟退出贫困户家庭调查收集贫困户信息数据,核实认定贫困户家庭有关情况,重点围绕“两不愁三保障”和收入稳定达标,组织进行信息核实。
此项工作,于6月30日前完成。
3.村内公示,申报乡镇:对初步核实认定的拟脱贫退出贫困户,在村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向乡镇申报拟退出贫困户名单。
此项工作,于7月7日前完成。
4.乡镇核查,确定名单。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干部、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对各村申报的拟退出贫困户实地进行全面交叉检查,重点组织核实认定相关佐证资料和信息,最终确定名单并向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报。
此项工作,于7月31日前完成。
5.县级抽查, 乡镇批准。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各乡镇申报的拟退出贫困户实施入户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拟退出的贫困户数量的10%,每个乡镇不少于30户。对核查没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户批准退出,并在贫困户所在行政村公告7日。对核查有异议的不予退出。
此项工作,于8月31日前完成。
6.上报备案,县级标注。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全县贫困户退出结果上报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在市级扶贫主管部门监督下,县级扶贫部门统一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平台做脱贫标注。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县为单位统计汇总贫困户退出信息,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此项工作,于9月10日前完成市级备案上报,10月31前完成脱贫标注。
二、贫困村退出
1.退出指标
共7项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
1.贫困发生率低于3%。指全村年末剩余贫困人口占全村农村户籍总人口的比例低于3%。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的数据为准,农村户籍人口数以2014年末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数据为准(贫困发生率=退出年末贫困人口数÷2014年末农村户籍人口数×100%)。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规定:凡已全面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并落实后续保障政策的五保户、家庭无劳动能力的低保户、家庭无劳动能力的残疾户,在贫困村退出时,因此类建档立卡贫困户尚不能脱贫退出导致贫困发生率超过3%的贫困村,可以将此类建档立卡贫困户暂不纳入贫困发生率计算范围,但仍作为贫困户进行帮扶,待贫困县摘帽退出时或到2020年,再按贫困户退出标准和程序执行。以上三类贫困户由县级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实认定,市级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审核备案并上报。
2.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占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高于上年水平。指当年退出贫困村中全部脱贫户家庭人均纯收入占全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人均纯收入的统计口径和方法与贫困户退出相同(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退出村中全部脱贫户家庭年纯收入合计÷退出村中全部脱贫户家庭在册全部人口合计)。
3.有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指贫困村有集体经济,或有各类性质的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组织等经济合作组织之一。集体经济指归本村全体村民所有的,村级集体经济活动所得的全部收入,不含转移性收入;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协会必须注册认定,有组织架构、有制度章程、且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4.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指沥青(水泥)路通至行政村的某个公共活动、服务场所。公共活动、服务场所指村委会、学校、敬老院、公共医疗机构。路面类型为沥青(或水泥)路面,通村路建设标准为4.5米宽,通组道路建设标准为3.5米宽,每200-300米修1个错车道。
5.有安全饮水。指行政村全部农户生活用水达到安全饮水标准。安全饮水标准同贫困户退出标准。
6.电力入户率达到100%。指行政村全部农户接通并正常使用生活用电。
7.有标准化村卫生室。一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立一个村卫生室,包括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且“四室分离”;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配备1名或以上有资质的乡村医生。经县卫计部门认定,相邻两个贫困村(行政村),总人口不超过1000人,医疗服务半径不足5公里的,原则上联合设置卫生室;距离乡镇中心医院5公里以内贫困村(行政村),原则上可以不设村级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代管;服务人口超过2000人和医疗服务半径超过5公里以上的,可增设村卫生室。
(二)达标认定及时间节点
1.贫困发生率低于3%,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于7月31日前完成预验收达标(各村实际贫困发生率应控制在1%以下,综合考虑当年新增户、返贫户以及贫困家庭成员当年自然变动情况)。
2.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占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高于上年水平,由扶贫部门、统计部门负责认定,于7月31日前完成预收入达标,10月6日前完成核算认定。
3.有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由农业部门、扶贫部门负责认定,于6月30日前完成达标,8月31日前完成验收认定。
4.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由交通部门负责认定,于6月30日前完成达标,8月31日前完成验收认定。
5.有安全饮水,由水利部门和卫计部门负责认定,于6月30日前完成达标,8月31日前完成验收认定。
6.电力入户率达到100%,由发改部门、电力部门负责认定,于6月30日前完成达标,8月31日前完成验收认定。
7.有标准化村卫生室,由卫计部门负责认定,于6月30日前完成达标,8月31日前完成验收认定。
以上指标,随时达标随时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
(三)退出程序及时间节点
贫困村退出按照民主评议、交叉检查、公示公告、抽样核查的程序进行,主要有六个步骤:
1.民主评议,初定名单。由乡镇政府结合年度脱贫规划,组织各村“两委”负责人民主评议,提出拟退出贫困村名单,征得拟退出贫困村“两委”签字盖章同意,初步确定脱贫退出贫困村。
此项工作,于6月30日前完成。
2.收集信息,核实认定。乡镇政府按照贫困村脱贫退出标准和指标要求,调查收集拟退出贫困村脱贫信息数据,核实有关指标和行业认定报告等有关佐证资料,核实认定脱贫退出贫困村名单。
此项工作,于7月7日前完成。
3.乡镇公示,申报县级。乡镇政府对核实认定的脱贫退出贫困村,在乡镇和该村公示7日,无异议后,向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报。
此项工作,于7月31日前完成。
4.县级核查,社会公示。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立核查组,对各乡镇申报的拟退出贫困村实地进行全面交叉核查。对核查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此项工作,于8月31日前完成。
5.市级抽查,县级批准。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各县申报的拟退出的贫困村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拟退出贫困村的10%。对抽查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退出。
此项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
6.上报备案,市级标注。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贫困村退出名单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在省级扶贫部门的监督下,以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县级扶贫部门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对备案的退出贫困村做脱贫标注。
此项工作,于10月31日前完成。
三、贫困县退出
(一)退出标准
共7项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
1.贫困发生率低于3%。是指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3%,由全县年末实际剩余贫困人口数占全县2014年末农业户籍人口数的贫困发生率和国、省考核评估时错退率、漏评率等因素组成,综合测算的贫困发生率。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的数据为准,2014年末农业户籍人口数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数据为准,我县为244938人。同时,还必须高度重视当年动态调整时新识别的贫困户人口和返贫人口、贫困家庭成员当年自然变动等因素对剩余贫困人口的影响,由此造成贫困人口数计入综合测算贫困发生率。
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上。
3.通沥青(水泥)路的行政村比例达到97%。指沥青(水泥)路通到全县行政村的某个公共活动、服务场所(如学校、村委会)的比例必须高于97%,建设标准同贫困村退出标准。
4.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指全县农村饮用自来水人口占全县农村总人口的比例不低于90%。
自来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集中供水,联户水窖和单井供水),通过输配水管网将合格的饮用水供水到户的供水方式。偏远山区和严重缺水地区,农户自有的水窖、水井,水质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通过水泵抽取或重力自流到户的,视为通自来水;农户主要生活范围内有供水设备,能够正常使用,视为通自来水。
5.电力入户率达到100%。指全县接通并正常使用生活用电的农户比例达到100%。
6.有安全住房农户达到97%。指全县有安全住房的农户比例达到97%。安全住房标准参考贫困户退出标准。
7.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达到100%。指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
2.申报条件
达到以下三个方面标准后,贫困县方可申报退出。
1.“两率一度”评估结果达标。群众满意度在90%(含90%)以上,且错退率不得高于2%、漏评率不得高于2%(运用第三方评估结果)。
群众满意度:指满意人数占调查总人数的比重;
脱贫人口错退率:指抽样错退人口数占抽样脱贫人口数的比重;
贫困人口漏评率:指调查核实的漏评人口数占抽查村未建档立卡农业人口数的比重。
2.90%以上的贫困村有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标准同贫困村退出标准。
3.单项指标达到省级认定标准。其中,贫困发生率指标由省扶贫办审核认定。其他指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承担该项任务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认定文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市级认定意见进行抽查复核。
以上三类情况有一项未达标,县级不得申报,省级不组织核查验收。
(三)达标认定及时间节点
1.贫困发生率低于3%,由扶贫部门认定,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查退出县的建档立卡贫困发生率,高于2%(西部地区高于3%)的,中省直接提出不予退出的建议。此项工作,由县级扶贫部门负责,于7月30日前完成预计算达标。
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上,由统计部门负责认定,以统计公报为准,于7月30日前完成预收入达标,10月6日前完成收入核算认定。
3.通沥青(水泥)路的行政村比例达到97%,由交通部门负责认定,于6月30日前完成达标,8月31日前完成验收认定。
4.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由水利部门和卫计部门负责认定,于6月30日前完成达标,8月31日前完成验收认定。
5.电力入户率达到100%,由发改部门、电力部门负责认定,于6月30日前完成达标,8月31日前完成验收认定。
6.有安全住房农户达到97%,由住建部门、国土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认定,于6月30日前完成达标,8月31日前完成验收认定。
7.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达到100%,由卫计部门负责认定,于6月30日前完成达标认定。
8.90%以上的贫困村有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由农业部门、扶贫部门负责认定,于6月30日前完成达标,8月31日前完成验收认定。
9.“两率一度”达标。由县政协牵头,各镇办、县扶贫局负责,于7月31日前完成测评达标。
以上指标,随时达标随时由相关责任部门,按照省市行业达标认定办法,组织对接省市开展认定工作,并出具认定报告。
(四)退出程序及时间节点
1.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在自查自评达标的基础上,向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请进行初审。省上规定时间为12月10日前完成。
2.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初审,认为符合退出条件,向省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核查申请。省上规定时间为12月20日前完成。
3.省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核查,认为符合退出条件,确定退出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省上规定时间为次年2月1日前完成,其中12月30日前完成省级核查培训等前期准备,次年1月15日前完成省级核查,次年2月1日前完成省级公示。
4.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次年2月底前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申请专项评估检查;
5.经国务院扶贫办评估检查,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县由省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公告退出。
我县自查自评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时间确定。
以下重点就省级审核、国家评估程序再作以强调:
(五)省级审核
接到市级上报的贫困县退出申请后,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核查组,结合第三方评估结果,对拟退出贫困县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步骤是:
1.听取汇报。听取设区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贫困县退出的初审报告、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市、县相关行业部门补充汇报(提供佐证材料)。
2.查阅资料。对照退出条件查阅市、县相关行业部门,乡镇和村级佐证材料。市县相关行业部门提供单项指标达标、项目验收、退出等资料,乡镇提供验收年度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认定等资料,村级提供贫困户收入核算、脱贫退出评议等资料。
3.座谈交流。深入镇村,召集由乡镇干部、村“两委”成员、驻村干部(第一书记)和贫困户、脱贫户、非贫困户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多方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退出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4.抽样调查。对计划退出贫困县,直接应用省级第三方评估调查问卷结果,不再安排进村入户调查。对第三方评估中错退率高于2%、漏评率高于2%、群众满意度低于90%的县不予退出。
5.实地核查。选取3-5个单项指标涉及项目,实地核查项目完成情况和工程建设质量,了解项目运行管理和带动群众增收情况,据此对全县脱贫攻坚成效、政策举措完善和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研判。
6.形成意见。结合档案资料审验、项目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结果和行业部门提供单项指标验收意见,核查组集体研究形成核查意见,填写《贫困县退出判定表》,核查组组长签署核查最终意见。
对核查达标的贫困县,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确定退出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市县核查并完善相关手续,在省级核查期内不能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核查组不出具核查意见。
(六)国家评估
专项评估检查,由国务院扶贫办会同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评估检查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按照省级报告审核,实地评估检查、综合评议及结果运用等步骤进行。
报告审核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审查退出程序,是否严格按规定完整履行了县级申请、市级初审、省级核查、公示和审定等程序。退出程序不完整、材料不完备或有明显缺陷的,相关省必须在15个自然日内补充完善。逾期的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评估检查。二是核查贫困发生率,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查退出贫困县的建档立卡贫困发生率。
实地评估检查,由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一是抽样调查,按照科学抽样要求,对申请退出贫困县建档立卡户和非建档立卡户进行分层抽样。二是重点抽查,对申请退出贫困县偏远、通达度差、人均收入水平靠后的乡村进行重点抽查。三是村组普查,结合实际情况,通过行政村或村民小组普查、排查、参与式调查等方式,对抽查村漏评人口进行全面调查。重点关注未纳入建档立卡的低保户、危房户、重病户、残疾人户等群体。四是座谈访谈,对县乡村干部和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等进行座谈访淡,了解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政策措施落实、帮扶工作成效、后续帮扶计划和巩固提升工作安排等情况,调查对县退出是否认可等。
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实地评估检查情况,分析测算申请退出贫困县的综合贫困发生率、脱贫人口错退率、贫困人口漏评率和群众认可度,撰写并提交分县实地评估检查报告。
评估检查工作组结合省级报告、实地评估检查等情况,对各县退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年度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情况报告,提出评估检查结果建议,提请领导小组审议。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向相关省区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反馈专项评估检查结果。对符合退出条件的,由省级政府批准退出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退出条件的,责成相关地方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