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市生态优势,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基本方略,以繁荣农村、提升农业、富裕农民为目标,以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为主线,切实做好全市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共商洛市委、商洛市人民政府《mg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轮盘赌博专家推荐:加快美丽乡村建设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委、市政府成立商洛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全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整体谋划、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检查和综合考核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美丽办”),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议、决定和具体工作要求,做好日常工作。
各县(区)要参照成立相应的组织工作机构。
第三条各县(区)、镇办、村(社区)作为建设实施主体,负责按照《商洛市美丽乡村建设规范(试行)》、《商洛市美丽乡村评定细则(试行)》以及市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具体建设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特色美丽乡村”由各县(区)负责评定,每年每县(区)建设、评定5个以上,由市上统一制牌,县(区)授牌;“秦岭美丽乡村”由市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评定,在县(区)评定、推荐的“特色美丽乡村”中产生,每年每县(区)要建成达标2个以上,由市上授牌表彰;全国“美丽乡村”由市农业部门负责,按照国、省农业部门的规定要求,提出每年的具体建设、申报意见,经市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指导建设、申报申验。
市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在全市每年评选2个美丽乡村建设先进县。
第五条申报商洛市“秦岭美丽乡村”、“特色美丽乡村”的基本条件:
(一)创建和申报主体应以建制村(社区)为单位;
(二)申报村(社区)以乡村旅游为主导产业,制定有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规划,乡村旅游业在区域内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作用;
(三)申报村(社区)达到或基本达到《商洛市美丽乡村建设规范(试行)》规定的建设内容和要求;
(四)申报村(社区)一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五)申报村(社区)根据《商洛市美丽乡村评分细则(试行)》进行自查自评,申报“秦岭美丽乡村”总得分达到800分以上;申报“特色美丽乡村”总得分达到700分以上。
第六条商洛市美丽乡村评定工作,按照“申报、评定、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各县(区)政府于每年年初向市美丽办申报年度创建重点村,市、县(区)评定机构年中组织评估,年终进行评定、公示、命名和表彰。
第七条开展商洛市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村(社区)经自查自评合格的,由所在镇政府报县(区)旅游局初审,按照评定权限,分别向市、县(区)评定机构申请评定,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XX美丽乡村”申请评定报告书》、创建村(社区)的自查报告、旅游宣传片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市、县(区)评定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审核材料、实地检查、会议联评的程序开展评定工作。
第九条市、县(区)评定机构经过会议联评,对确定达标的创建村(社区),在同级媒体进行公示;不达标的,向申报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报单位应当认真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条被评定为全国“美丽乡村”的村(社区),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评定为“秦岭美丽乡村”的村(社区),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这两类村优先纳入社区化管理,村级工作人员工资按照社区标准发放;村党支部书记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担任所在镇(办)副职领导职务。
“特色美丽乡村”的奖励措施由县(区)自行制定。
被评为美丽乡村建设先进县(区)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一条市、县(区)评定机构负责对授予“秦岭美丽乡村”、“特色美丽乡村”称号的村(社区)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市美丽办撤销其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被授予“秦岭美丽乡村”、“特色美丽乡村”称号的村(社区),发生重大责任性旅游安全事故或因旅游服务质量问题等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市美丽办撤销其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被撤销称号的村(社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定。
第十三条未经市、县(区)评定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使用“秦岭美丽乡村”、“特色美丽乡村”称号、标识。
第十四条市、县(区)负责美丽乡村评定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对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美丽办负责解释。